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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矿山地租​和建筑地段的地租。​土地价格

在土地所有权同土地的经营相分离的条件下,不仅经营农业需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就连开采矿山和使用地块进行建筑也得交纳地租。不同的地方在于,农业地租是为了获得一种生产要素而支付的,在这里,土地的自然物质会直接参加产品的形成。而建筑地段的地租,则是为了获得生产场所而支付的,土地在这里虽然是生产的条件,但并不是生产的要素,它不象在农业中那样,直接以它的自然物质参与产品的形成。至于说到矿山地租,那既不是为某种生产要素而支付,也不是为生产场所而支付,它只是为一个物质财富的贮藏所而支付,采矿无非就是要把物质财富从这个贮藏所中挖掘出来。

现在,让我们先来考察矿山地租。

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矿山地租,是和农业地租完全一样决定的。”因此,只要了解了农业地租,对矿山地租的了解就是很容易的了。

首先,矿山同农业用地一样,需要支付级差地租。形成这种地租的条件是:各个矿山(包括油田、渔场等,下同)的有用物质的蕴藏丰度不一致,矿层的深浅从而开采的难易不一致,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不一致,同时,对这些矿山进行追加投资所取得的生产率也不一致。在上述条件下,各个矿山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各不相同。但由于矿山的数量有限,因而采矿业同农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的垄断,这就使矿产品也必须按照劣等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来出卖。这样,开采优等和中等矿山的资本家就可以经常取得超额利润,而矿山所有者则以地租的形式把这些超额利润攫为己有。

其次,采矿业也同农业一样,需要支付绝对地租。这种绝对地租也是由矿产品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的余额形成的。在采矿业中,由于不需要购买原料,资本的有机构成通常低于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因而矿产品的价值也就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只要矿产品按照价值出卖,矿山经营者就能够向矿山所有者提供绝对地租。

最后,采矿业还存在着垄断地租。某些稀有的矿产品,可以按照垄断的高价出卖,所以能够向这种矿山的须有者交付垄断地租。

矿山私有权和矿山地租的存在,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样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对矿山征收地租,不仅一般地提高了矿产品的价格,使工业得不到廉价的原料,而且限制了对采矿业的投资,使得许多地下矿藏得不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

建筑地段的地租,是住宅经营者或工商业资本家为建筑住宅工厂、商店或其它建筑物而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建筑地租同农业地租有一个明显的区别,这就是:在农业地租的场合,土地的肥沃程度和位置都对级差地租量有决定的作用;而在建筑地租的场合,则是位置起着决定的作用。在离大城市较远的地方,由于可供选择和利用的地皮比较多所以,建筑地段的地租在数量上同农业地租相差不多。但越是接近城市,越是在大城市里面,特别是在大城市的繁华地区,建筑地段的租价就越高。

建筑地租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垄断地租占有显著的优势。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以及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形成了对住宅的巨大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也就能够尽量地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以垄断地租的形式向社会征收大量的贡赋。

正因为大城市中地皮的租价非常昂贵,阻碍了住宅建设的正常进行,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城市中,住宅拥挤、街道狭窄便成了最标本的现象。同时,由于地租昂贵,迫使房屋建筑不得不向高空发属,因此,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城市的中心地区(通常是地租最高的地区),便自然地要出现许多突兀危耸的所谓摩天大楼。这种超级的多层建筑物,一方面固然体现了建筑技术在资本主义的框框里所能达到的高水平,但另一方面也深刻地暴露出资本主义制度在人类居住问题上所造成的严重不合理。

建筑地租的提高,最严重的后果还在于它造成了房租的上涨,使大城市的住宅问题极端尖锐化。我们在这里必须明确,建筑地租和并不等于房租。房租中除了包括房屋地基的租金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成分:(1)逐渐收回的建筑费用和利润;(2)附加在建筑费用和利润上面的利息;(3)房屋的修缮费。尽管房租包含了这许多不同的成分,但是,房租的上涨主要还是由于建筑地租的上涨。资本主义国家房租的不断上涨,给工人阶级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灾难。许多工人由于付不起越来越昂贵的房租,只好栖身在贫民窟里。

建筑地租的提高,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工人阶级,同时也阻碍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为了建设工业企业,必须把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或交纳地租,这就使他不能把更多的资本用于生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不仅靠土地私有权可以攫取大量的地租,攫取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利益,而且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土地的售卖,取得高额的土地价格。

土地本身是自然存在的东西,不是劳动的产品,因而是没有价值的。但没有价值的东西为什么会成为买卖的对象并且具有价格呢?这是因为,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凭借土地就能够取得地租收入的缘故。这种情况,同前面讲过的股票价格在道理上是一样的。股票本身也没有价值,但由于凭借股票能够取得股息收入,因此股票便具有价格,这个价格也就是对股息要求权的购买价格。同样,土地本身虽然没有价值,但因凭借土地私有权能够获得地租收入,因此当某个人把这个地租的要求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时,他自然要索取相应的代价,这就是土地价格。所以,土地的价格,“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也就是把他收取地租的权利出卖给别人。

土地价格既然是现实的地租关系的反映,因此,地价的高低便首先取决于地租量的大小。其次,土地所有者在决定出卖土地的时候,又必然要考虑到当时银行利息率的水平。他出卖土地所得到的货币收入要是存入银行,必须能够带来和原先的地租一样多的利息,这样他才愿意出卖土地。因此,地价的界限或地价的水平乃是由地租和利息率这两个因素决定的,并依据这两个因素的变动而变动。

假如有一公顷土地,每年收地租 200 元,如果当时的存款利息率是 5%,那么,为了取得相当于地租额(200 元)的利息,就需要有 200 元+5%=4,000 元这样一笔钱存入银行。这样,地价也就应该等于 4,000 元。所以,地价不外是转化为一定量货币资本的地租,是地租的资本化。用公式来表示就是:地价=地租额÷利息率。在这里,地价与地租成正比例,与利息率成反比例。地租越高,地价就越高;反之,利息率越低,地价就越高。

除了地租和利息率之外,土地价格的高低是否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呢?我们在本章开头曾经说过,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中,实际上往往不仅包括真正的地租,而且还包括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以及资本利润和农业工人工资的某些扣除。既然所有这些都在租金的形式下成为地主的收入,那么,当地主把土地出卖给别人的时候,他也会把这全部租金资本化。因此,除了真正的地租以外,投入土地的固定资本的利息,以及利润和工资的扣除也对地价的决定具有相当的作用。

以上我们分析了土地价格的决定方法,但必须明确,这种决定方法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买卖关系,它对于前资本主义的土地买卖关系是不适用的。比方说,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也曾长期存在过土地买卖的现象。但这种土地买卖,实际上是豪强兼并,因此政治和经济上的强力对地价的决定起着很大的作用。那时,地价并不和地租成正比例,宁可说常常是成反比例的。地主向农民收取的地租非常高,而地主购买农民的土地所村给的地价却非常低,甚至他们可以无代价地夺取农民的土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也只是在沿海沿江一带资本主义有所发展的地区,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资本主义的地租关系和土地买卖关系,因而那里的地价才多少能和地租相适应。而在内地广大农村中,由于仍然存在着古老的封建掠夺式的土地买卖关系,因而地价基本上仍然是由政治和经济的强力来决定,而不是由地租的多少来决定。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地价有上涨的趋势。例如,美国每公顷土地的平均价格,1900 年为 22.5 美元,1950 年就增至 145.5 美元,五十年中,增长了 5.4 倍之多。造成地价上涨的原因,首先是地租的增长。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从 1959 年到 1968 年,美国农场主支付的地租和抵押利息从 15.83 亿美元增加到 27.85 亿美元,即增长了 75.9%。其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率有下降的趋势,这也决定了地价的上涨。

由于地价的上涨,费本家不得不把日益增多的资本用于购买土地,这就限制了资本家对工农业生产的直接投资,从而不利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地价的增长也和地租的增长一样,它一方面表明了地主阶级对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剥削的加强,表明了他们之间阶级对抗的加剧;同时,也表明了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大剥削集团之间矛盾的增长,表明了土地私有制对生产力的阻碍作用以及地主阶级寄生性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