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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绝对地租

在研究级差地租时,我们曾经假定农产品是按照劣等地所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来出售的,因此,劣等地只能提供平均利润,而不能提供任何地租。但是,在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不论租种优等地或劣等地,地主都要一概收取地租;否则,他宁肯让土地闲置也不会让别人白白使用。这种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因而无论租种好地或坏地都绝对必须交纳的地租,马克思把它叫做绝对地租。这种地租就其形成的原因和经济意义等方面,同我们上面所研究的级差地租都是不同的。

既然租种各级土地都必须交纳绝对地租,所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必须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只有这样,租种劣等地的资本家才能在获得平均利润之外,还能有一个余额用于交付绝对地租。但是,市场价格怎么能够经常超过生产价格呢?市场价格经常超过生产价格,是否意味着农产品的出售是违反价值规律呢?是否表示绝对地租是农产品在流通中实行单纯加价的结果呢?

马克思明确指出,如同研究级差地租一样,研究绝对地租也必须在严格遵守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来进行。绝对地租不能来自农产品在流通中的加价,而必须来自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它不能悬农产品价值以上的某种附加额,而必须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从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谈起。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种种原因,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一般是低于工业的,因此,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也就一般地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根据我们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一章中的分析,凡是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它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高于归它占有的平均利润,它的产品价值也必然会高于生产价格。既然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经常比较低,所以农产品的价值就经常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农产品能够按照相当于它的价值的价格而不是相当于它的生产价格的价格来出卖,那么就势必会在农产品的价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也就是在它的剩余价值和平均利润之间形成一个差额。这样一来,绝对地租的来源问题就可以得到说明了。

因此,我们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农产品为什么能够按照相当于它的价值的价格来出卖?即为什么农业中的超额利润能够保持在本部门而不参加社会的平均化过程?

我们知道,在工业方面,也有一些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是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的,因而那里的工业品价值也是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尽管如此,但由此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却不能留在该部门内,这是因为各部门之间的自由竞争,使这种超额利润趋于平均化了。那么,农业部门的超额利润为什么不参加社会范围的平均化过程,而留在本部门内作为绝对地租呢?这必须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才能够说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固然不能擦除竞争,不能排除资本在工农业部门之间的自由转移,但是,它却能为其它部门的资本向农业部门的转移形成一道障碍,任何资本家要想把资本投到农业中来,即使是投到最劣等的土地上,都必须交纳地租。马克思指出: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使一向不被耕作或不曾租出的土地不纳一种税,也就是说,不交一个地租,就不能投下任何新的资本”。因此,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和由此决定的交纳地租的必要,就使得农产品一定要按照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来出卖。这样,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部分,即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就不再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而被留在本部门内作为绝对地租。

马克思在谈到土地私有权的这种作用时说道:“这是很简单的,一定的人对于土地,矿山,水利等等所掌有的私有权,使这种人能够把这特殊生产部门,这特殊投资的商品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在利润以上,在平均利润以上,在一般利润率所决定的利润以上的超过额,截留下来,捕捉下来,监禁下来,使它不能参加一般利润率依以形成的一般过程。”所以,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乃是农业中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的原因,而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则是农业中能够形成超额利润的条件。

让我们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假定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为 80c+ 20v,剩余价值率是 100%,生产价格便是 120。如果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为 60c+40v,剩余价值率也是 100%,那么,每 100 的农业投资就能提供价值 140 的农产品,其中包含 20 的超额利润。在没有土地私有权的情况下,这 20 的超额利润将会参加利润平均化和生产价格形成的过程,从而提高平均利润率的水平。但由于农业中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使得农产品必须按照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出卖,这就阻碍了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从而使这 20 转化为绝对地租。这个过程可用下表来表示:

生产部门 资本有机构成 剩余价值(m'=100%) 平均利润 产品价值 生产价格 绝对地租
工业 80c+20v 20 20 120 120 0
农业 60c+40v 40 20 140 140 20

以上,我们分析了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和原因,现在,我们要进一步考察绝对地租的数量变动。

转化为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既然是由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因此,绝对地租的数量,首先要取决于这个差额在市场上实现的情况,即取决于农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如果由于资本和人口的迅速增加,引起对农产品需要量的迅速增加,以致农产品的生产不能充分满足需要或仅够满足需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要大大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而等于它的价值。这时,绝对地租就可能等于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全部差额。用上面的例子来说,就是农产品按照 140 的价格出卖,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 20 全部转化为绝对地租。反之,如果新加入耕作的土地很多,农产品的供给大大增加了,以致出现农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这时,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会下跌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只要市场价格还在生产价格以上,就仍然可以提供一定量的绝对地租。不过,这时的绝对地租就只是价值和生产价格差额的一部分了。仍用上面所举数字为例,如果农产品是按照 125、130 或 135 的价格出卖,那么,在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中就只有 5、10 或 15 转化为绝对地租,差额的其余部分,则参加了利润的平均化。

马克思在谈到绝对地租和市场价格状况的关系时写道:“这个地租(指绝对地租。——编者)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那完全要看供给和需要的状态和新加入耕作的土地面积而定。”

其次,绝对地租既然是由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而这个差额的存在,又是以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为条件,所以,绝对地租的数量,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如果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由上述的 60c+40v 提高为 70c+30v,而工业资本的平均构成仍旧保持不变,那么,每 100 农业投资所提供的农产品的价值,就会由 140 降低到 130,与此相适应,绝对地租即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差额也就由 20 降低到 10。反之,在工业资本平均构成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降低为 50c+50v,那么,每 100 的农业投资就可以提供价值为 150 的农产品,这时绝对地租就由 20 提高到 30。

最后,关于绝对地租的数量,我们还要指出这样一点:绝对地租的总量是依赖于农业投资的总量的。马克思说:“以量计,绝对地租的涨落,是比例于投在农业内的资本,比例于投在Ⅰ,Ⅱ,Ⅲ(指肥沃程度不等的各个地块。——编者)内的资本总量”在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和农产品市场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就面积相同的每个地块来说,投入的资本越多,提供的绝对地租量也就越多。因此,资本主义越发展,农业投资越增加,在生产中不履行任何职能的地主阶级所获得的寄生性收入也就越增加。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是同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相对立的。

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绝对地租这一事实,很早就被资产阶级的统计家和实践家觉察到了。但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如李嘉图等人,却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他们所以会这样,首先是因为他们感觉到,假使承认有绝对地租,就会同他们的价值理论发生冲突。我们知道,李嘉图学派是不了解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区别的,在他们看来,商品的生产价格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因此,如果农产品经常按照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出卖并提供绝对地租,那么,市场价格就一定会经常高于价值,而这是违反价值规律的。既然承认价值规律的存在,就必须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其次,李嘉图是在没有土地私有权的错误假设下面来研究地租问题的。土地私有权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前提,在没有土地私有权的地方,当然不会有绝对地租。在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至多只能有级差地租,因此,李嘉图只承认有级差地租而否以有绝对地租。

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他根据自己的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学说,清楚地指明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虽然高于它的生产价格,但却可以不高于它的价值。这样,就在严格遵守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阐明了绝对地租的存在。同时,马克思又强调指出,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必须从土地私有权出发,必须把土地私有权作为一个既与的条件。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就是违反历史。如果象李嘉图那样,假定土地并不是任何个人的私有物,那么,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支配土题,他们可以没有任何困难地把土地当作自己的生产资料来使用,但这样他们也就不会再去受人雇佣,从而资本主义这种剥削制度也就根本不能存在了。马克想写道:“一方面假设有发展了的资本主义生产,另一方面又假设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也是自相矛盾的。”由于马克思严格地遵守了上述条件,所以他就发现了绝对地租的规律,并从而建立了关于绝对地租的科学理论。

马克想主义的绝对地租理论,有着重大的革命意义。马克思说:“按照我对于'绝对地租'的理解,地产(在某些历史的状况之下)的确使粗制品(指农业,林业、矿业等土地的产品。——编者)的价格上涨了。这在共产主义上来,是很有用的。”由于绝对地租使得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价格变得昂贵,这不仅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而且对于资本主义工农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绝对地租的理论,既然揭明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作用,揭明了地主阶级的十足的寄生性和腐朽性,因而也就为消灭土地私有制和实现土地公有制提供了理论根据。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某些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虽然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主张,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主张只能是纸上谈兵,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实行过。这是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许多资本家自己也拥有大量的土地,他们当然不会赞同自己的土地被国有化;同时,在阶级斗争日趋尖锐化的条件下,资产阶级害怕废除土地私有制会引起连锁反应,以致一般地动摇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这两种基本的地租形态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地租形态,即垄断地租。所谓垄断地租,就是由垄断的超额利润所构成的地租。由于有些地块具有特别好的自然条件,在这种地块上可以生产出某种名贵的产品(如质量特别好的水果、酒,等等),而且这种土地和它的产品的数量又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在这里从事经营的人,便可以按照一种不仅大大超过生产价格,而且也超过价值的垄断价格来出卖他的产品。与一般市场价格不同,这种垄断价格不由产品的生产价格或价值决定,而“只由购买者的购买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垄断价格超过价值的部分,便是垄断的超额利润,由它所构成的地租便是垄断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