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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级差地租的产生,可以是投入不同地块的各个资本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但也可以是投入同一地块的各个资本具有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如果资本家不是实行粗放的耕作方法,把资本分投在肥力和位置不同的各个地块,而是实行集约的耕作方法,在同一地块上投入较多的资本,以便采用更完善的农业机器,施用更多更好的肥料以及加强作物的田间管理等等,那么,追加到同一地块上的各个投资仍然可以比劣等地的投资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通过这种办法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就形成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

以前述表一的 A 类土地为例。这块土地上原来的投资是 100 元,出产 6 担粮食,按每担 30 元的生产价格出卖,获得 20 元的平均利润和 60 元的级差地租 I。现在假定在原来投资的基础上,追加投资 100 元,用于购置新式农具、追施肥料和加强作物管理等,假定这样可以增产 7 担粮食,加上原来的 6 担,总共出产 13 担粮食。增产部分还按每担 30 元的生产价格出卖,7 担共得 210 元,去掉投资 100 元及平均利润 20 元,还有超额利润 90 元,这 90 元就构成级差地租 II。这里 A 地的追加投资所以能产生级差地租 II,也是以不产生级差地租的 C 地的存在为条件的。级差地租 I 的形成可以用表六来说明:

表六

土地种类 所耗资本 平均利润 产量 个别生产价格(全部产品 ¦ 每担) 社会生产价格(每担 ¦ 全部产品) 级差地租
A 100 元 20 元 6 担 129 元 ¦ 20 元 30 元 ¦ 180 元 I.60 元
追加 100 元 20 元 7 担 120 元 ¦ \(17\frac{1}{7}\) 30 元 ¦ 210 元 II.90 元
C 100 元 20 元 4 担 120 元 ¦ 20 元 30 元 ¦ 120 元 0

必须指出,我们上面说将“同量”资本追加投入同一土地,这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事实上,追加资本不一定是“同量”的。原有投资 100 元,追加投资可以是小于或大于它的任何一个数字。而且,我们也只是在分析问题时才把追加投资当作一个独立的投资,并取得一个独立的收入。事实上,追加投资和原有投资是合在一起使用的,产品也是不能按资本分开的。A 地并不是分两次投资,取得两次收入,而是投资 200 元,出产 13 担,比仅仅投资 100 元多产 7 担。但在理论上,我们则完全可以把多产的 7 担当作追加投资 100 元的结果,并对它进行独立的分析。

还必须指出,我们上面假定级差地租 II 产生在较好的土地上,这是就一般的情况来说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追加投资都是投在较好的土地上,在这里有希望获得较高的产量。但是,在个别情祝下,在对同一块土地进行追加投资时,劣筝地也可能产生级差地租 II。比方说,在 C 地上也追加投资 100 元,假设它能够获得 \(4\frac{1}{2}\) 担的产量,比原有投资的产量高 \(\frac{1}{2}\) 担,如果原有投资的生产率仍然决定着社会生产价格,那么,在 C 地上就能获得 \(\frac{1}{2}\) 担即 15 元的级差地租 II。

由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 II 的实体。但这种超额利润,是否一定要转化为级差地租并由租佃资本家之手转入地主之手呢?我们说,它是否转化和依何种程度转化为级差地租,要取决于租佃资本家和地主之间的斗争。一般说来,这个超额利润,如果是在租约缔订之后才产生的,那么,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它就归租佃资本家所占有。正是这一点诱使租佃资本家去实行追加投资和集约耕作的。但租约一旦满期,土地所有者就会考虑到追加投资的利益,当他和租佃资本家缔订下一次租约时,就会把租金抬高。以表六的 A 地来说,可能提高 50 元,60 元、70 元乃至 90 元。这样,在下一个租期内,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会部分地或全部地转化为级差地租。由于这种原因,所以尽管土地所有者都是十足的寄生虫,但他们却也“关心”农业投资的实际效果和农业的一般技术改良。不过,他们的“关心”只是出之于这样的一种动机:把租期订得尽量短一些,以便能较快地调高租金增加地租收入。另一方面,租佃资本家则总是设法掩盖追加投资的效果,并力求把租期订得长一些,以便这一部分超额利润能够更多地由自己取得。所以,他们之间围绕租期长短问题所进行的斗争,实际上也就是夺取超额利润的斗争。

以上的分析表明,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的过程,或者说,超额利润在分配中转归地主的过程,在级差地租 II 的场合同级差地租 I 是有显著不同的。构成级差地租 I 的超额利润,通常都是全部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有;而构成级差地租 II 的实体的这种超额利润,则可能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全部地留在租佃资本家手里,只是在缔订新租约时才部分地或全部地转归地主所有。

形成级整地租 II 的实体的这种超额利润的分配方式,对于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既然在租约到期之后,迫加投资的利益会部分地或全部地落到地主手中,所以,租佃资本家对于任何一种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受益的投资,如兴修水利和改良土壤等等,积极性都是不高的。相反地,他们总是要想尽办法在最短期间内取得最大的产量,即使这样做会使土地的肥力水远丧失也在所不惜。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的合理利用是不可能的,正如劳动力在资本主义下也不可能得到合理利用一样。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对于土地自然力和人类劳动力的破坏作用时曾经这样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每一种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并且也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每一种在定限时间内增进土地丰度的进步,都同时是破坏这种丰度的持久源泉的进步。”

级差地租的两种形态,是由农业资本两种不同的投放方法或农业中两种不同的耕作方法引起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当我们分析这两种形态的差别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现在我们就来考察级差地租两种形态之间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级差地租 I 显然是级差地租 II 的基础和出发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能够投入农业中的资本数量还比较少,而可以利用的耕地相对来说则比较多,因此,当时的耕作大都采取粗放的方法,由此而引起的级差地租,当然主要是属于第一形态。后来,由于可耕的荒地日益减少,扩大耕地面积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对粮食和农业原料的需求却日益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便开始更多地采取集约耕作的方法。而以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和农业资本的积累,则为实行这种集约耕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物质技术条件。大量资本追加投入肥力和位置各不相同的各级土地的结果,导致了级差地租 II 的大量产生。

如果从每一时期内级差地租的运动来看,级差地租 II 是以级差地租 I 为基础的。因为级差地租 II 的形成同样要以土地肥力的差别为条件。追加投资能否提供级差地租 II,以及能够提供多少级差地租 II,要取决于追加投资的生产率同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也就是要取决于追加投资的土地的肥力同劣等地的肥力的差别。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追加投资的生产率越高,由这种投资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由劣等地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就越大。因而,追加投资所能提供的级差地租 II 的量也就越多。反过来说,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越高,由它决定的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越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追加投资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就越小,从而追加投资所提供的级差地租 II 的量也就会相应地减少。以上述表六为例:如果代表劣等地的 C 地不是出产 4 担粮食,而是出产 5 担粮食的话,那么,粮食的社会生产价格就会从每担 30 元降为 24 元,这样,A 地追加投资增产的 7 担粮食,也就只能提供(7—5)×24=48 元超额利润,即只能提供 48 元的级差地租 II,而不是原先的 90 元。因此,马克思写道:“级差地租 II 不过是级差地租 I 的一个不同的表现,按实质来说是一致的。……投资相等时表示出不等的丰度的,仍旧是土地,不过在级差地租 I 的场合,是不同种土地和社会资本各个相等的投在它们上面的部分相联系;在这里,却是同一个土地和一个以不同部分连续投下的资本相联系。”

级差地租 II 的形成要以级差地租 I 的存在为条件,这一点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所不了解的。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在分析级差地租 II 时,只是孤立地就追加投资本身的生产率来判断粮食生产价格和级差地租量的变化趋势。因此,它就片面地认为追加投资生产率的下降,一定会引起粮食生产价格的上涨,引起工资的相应提高和利润率的下降,并认为只有这样才会导致级差地租的增长。李嘉图的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其实,只要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不低于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粮食的生产价格就不致于上涨,利润率也不致于下降,但在这种情况下,级差地租的总额仍然可以增长。就以表六为例:假如在 A 地上追加的 100 元投资不是生产 7 担粮食,而是生产 5 担粮食,这个生产率比 A 地原有投资生产 6 担固然是下降了,但比劣等地 C 的投资生产率(每 100 元获得 4 担粮食)还是高一些。因此,粮食生产价格可以维持原状,每担仍为 30 元,而 A 地的追加投资还是可以提供(5—4)×30=30 元的级差地租 II。这样,A 地的级差地租总额仍然可以由原来的 60 元增加到 60+30=90 元。

只有当追加投资的生产率比劣等地的生产率更低,而对粮食的需求又大大增加,以致粮食的生产价格必须取决于这种更低的生产率时,生产价格才会上涨,利润率才会下降,而级差地租的增长才会与利润率的下降同时发生。

由此可见,了解级差地租 II 和级差地租 I 的联系,对于正确理解级差地租量的变动是有重大意义的。只有联系级差地租 I 来考察级差地租 II,才能理解级差地租 II 的数量变动的各种不同的情况。

可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忽略了这两种级差地租形态的区别。级差地租 I 只是以不同地块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而级差地租 II 则除了这种差别外,还以投入同一地块的不同资本的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各级土地肥力的差别也不变,那么,每亩土地的级差地租 I 的量就不会有什么变化。但就级差地租 II 来说,即使粮食生产价格和土地肥力的差别都不变,由于投资的数量增加了,每亩土地的级差地租量和级差地租总额也会增加起来。拿表一中的 A、B、C 三块土地来说,假定这三块土地的肥力都不变,每块土地投入等量资本 100 元,可以分别获得 6 担、5 担和 4 担粮食,C 地的生产条件仍然决定粮食的生产价格。但只要每块地的投资追加一倍,这三块地就可以分别获得 12 担、10 担和 8 担粮食。与此相应,原来提供级差地租 I 的 A、B 两地,级差地租总额也可以提高一倍,即分别由 60 元和 30 元提高到 120 元和 60 元。

上述例子清楚地说明了,即使现有耕地的面积一点也不扩大,级差地租总额也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而日益增加,正如恩格斯在综述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 II 变动的各种情况之后所指出的:“土地上使用的资本越是多,一国的农业,一般地说,也就是文明越是发展,每英亩的地租和地租总额就会增加得越是多,社会在剩余利润形式上付给地主们的贡物也就会越是大——只要已经一度加入耕作的土地都仍然还有竞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