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地租
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但支配着工业而且支配着农业。不过,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比起工业来要复杂一些,在这里,除了有农业资本家(租佃资本家)和农业工人这两个阶级以外,还有一个大土地所有者阶级(地主)。农业资本家和地主共同剥削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前者依靠资本从中得到平均利润,后者依靠土地所有权得到地租。
但是,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平均利润总额与剩余价值总额是相等的,因此从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中,如果扣除了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就应该不再剩下什么了。那么,地主所得到的这个剩余价值的“多余部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表明,农业中的生产关系有它一定的特点,需要对它进行单独的分析。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对于农业资本家和地主如何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问题,将会获得彻底的解决。
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同时,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不同性质的地租,则和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相联系。所以,为了研究资本主义的地租剥削,首先必须了解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关系在农村中发展的结果而形成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曾经有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例如:在英国,当时就有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氏族土地公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美国,南北战争以前,有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奴隶主的大土地占有制;在普鲁士,则有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和容克(地主)土地所有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除了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还有一部分被保存下来以外,其余各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都通过不同途径演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
农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前资本主义的各种土地所有制之演变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曾经经历了不同的道路。但概括起来不外是这样两条道路:一条是地主经济逐渐蜕变的道路,即改良的道路;另一条是消灭地主大地产的道路,即革命的道路。
在遵循前一条道路时,农奴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下子被废除,而是通过某些改良的办法,缓慢地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农奴为了赎免农奴义务,被迫向地主交纳大量的赎金,并把原先归自己使用的一大部分土地交还给地主。而地主则逐渐采用自由的雇佣劳动,在自己的大地产上组织资本主义农场,同时继续利用农奴制残余,对周围的小农进行剥削。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这种地主经济自发蜕变的道路当初在普鲁士表现得比较典型,因此,这条道路又叫做普鲁士式的道路。由于这条道路使大量农奴制残余继续保留下来,因而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便非常缓慢,同时农民要在很长时期内遭受双重剥削的痛苦。
在采取后一条道路时,旧式的地主经济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被摧毁了;在土地制度改变后的一段时期内,小农经济变成了农村中占优势的经济形式;随后,由于农村经济的迅速分化,小农经济逐渐被资本主义经济所代替,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便逐渐被资本主义的大土地所有制所代替。在美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基本上就是按照这条道路发展起来的,因此,这条道路也叫做美国式的道路。美国在南北战争以后,由于废除了南部各州的奴隶主大庄园制度,于是有许多大地产分散出租给脱离奴籍的佃农耕种;同时,在西部各州,农民则根据战争中所颁布的“宅地法”领取了大量的土地,获得了耕地的所有权。这样,独立的小农经济便迅速地发展起米。但后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分化,大量农民的土地又很快被资本主义的农业组织所廉价收购,而他们则变成了农业资本家的雇工。通过这条道路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农业,由于受到旧生产方式的阻碍比较小,因而发展的速度就比较快。
由于在不同的国家里农村资本主义发展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在具体形式上也就存在一些差别。但是,无论在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大部分农业土地都是集中在大土地所有者即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新式地主阶级手里。这种大土地所有制,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原因,在英国较为发展。在那里,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自己并不从事经营,而是把它出租给租佃资本家,由后者雇佣农业工人来进行经营。
土地所有权完全同农业经营相分离,并且同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这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典型特点。因为只有在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下,农业中才会同时出现三个互相依存但又互相对立的阶级:地主、租佃资本家和农业工人。地主阶级是一个十足的寄生阶级,他们完全脱离农业经营,单纯依靠对土地的私有权从社会取得贡赋。马克思曾经这样描绘过英国的地主:“一个有土地所有权位置在苏格兰地方的地主,竟然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安度他的全部生活。”
当然,除了象英国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形式外,也有一些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经营的分离,并不这样明显。例如在法国和美国,就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资本主义农场。但是,这些土地所有者为了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本,往往要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而且这种抵押贷款的数量又以巨大的速度增长着,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名义上虽然仍旧属于农业资本家,但实际上却已转到银行的手里。他们向银行交纳的利息,实际上相当于租佃资本家向地主交纳的地租。抵押银行是地租的受取人,因而也就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所以,从本质上说,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经营还是分离的,所不同的只是形式比较隐蔽而已。列宁在谈到土地抵押时曾经写道:“实际上,土地的抵押显然是地租的抵押或出卖。因此,在抵押制下也同在租佃制下一样,地租的获得者(=土地占有者)与企业利润的获得者(=农户、农业企业主)是分开的。”
至于那种既不依靠租佃土地也不依靠抵押贷款而独立经营资本主义农场的土地所有者,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有的。这种人的身分是二重的,他们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农业资本家。而他们的剥削收入,也就包括地租和利润两部分。不过,这种“一身二任”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毕竟只占极少数。为了使我们的分析能够切合实际,和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在下面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要从上述英国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出发,而把其它形式加以舍象。
以上,我们概略地叙述了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的地租剥削,就是以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为决定条件的。大土地所有者尽管完全脱离农业的组织和经营,但他凭借对土地这种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却能够瓜分到租佃资本家从农业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必须依照契约的规定向地主交纳租金,否则,地主便不允许他使用土地。
在这里,为了明确规定资本主义地租的研究范围,还需要弄清楚习惯上所说的地租(或租金),同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地租的区别。习惯上所说的地租,是指租地人由于租种地主土地而向地主交付的全部货币额,其中往往包含着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非纯粹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一些项目。
首先,在地主出租的土地上,可能有灌溉设备和仓库、畜栏等生产建筑物,这些都是农业中的固定资本。因此,在租佃资本家向地主交付的租金当中,除了真正的地租之外,还可能包含固定资本的折旧费和利息。
其次,租佃资本家可能是一些小资本家,他们因为无力在其它部门进行独立的经营,只好投资到能够容许小规模经营的农业部门中来。对于这些人,地主索取的租金通常要高于一般水平。这些租佃资本家支付高昂的租金之后,往往自己就得不到平均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租金当中就包含着平均利润的一个扣除部分。
最后,还常常有这样的情况:租金要得非常高,但租佃资本家又要获得平均利润,这时,他就克扣一部分工资来支付租金。所以,租金当中还可能包含工资的一个扣除部分。
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地租,是为土地本身的使用而支付的”。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地租,不能包括平均利润或工资的扣除部分,它只能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换句话说,它只能是平均利润以上的一种余额。马克思说:“地租,在它是一般利润以上的剩余的限度内,才在资产阶级体系内,形成一种特殊的特征的剩余价值形态。”总之,我们必须把租金中所包含的上述各种附加的东西去掉,在纯净的形态下来考察资本主义地租,只有这样,才可能看清地租的实质及其所体现的关系。
不同性质的地租以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并且反映不同的经济关系。为了正确地认识资本主义的地租关系,我们还必须把这种地租和封建地租加以区别。
封建地租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要和经济外的强制即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相联系。而资本主义地租,则以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它体现着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地主对于租佃资本家,或租佃资本家对于农业工人,都没有经济外的强制关系。另一方面,封建地租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即无论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还是货币地租,它在量上一般总要包括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有时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必要产品)。但资本主义地租,只能是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一部分,即超额利润或额外利润。否则,如果地租相当于全部剩余价值,租佃资本家就会因为无利可图而不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了。
资本主义地租,既然是租佃资本家剥削自农业工人而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所以这里所涉及的显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主要阶级之间的关系,即雇佣工人、资本家(农业资本家)和地主之间的关系。研究资本主义地租,将会使我们对这三个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得到明确的理解。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租,根据它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下面,让我们首先分析级差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