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利润​和商业价格
商业资本家的资本既然是以一种独立的资本形态发挥作用,因此,他也和产业资本家一样,总是力图用他的资本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然而,商人是在流通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如果把他所从事的与生产过程有关的保管、运输、包装等等活动除开不说,他的纯粹属于流通领域的活动(即单纯买卖商品的活动),是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那么,商业利润又是从何而来呢?
从表面上看,商业利润是来自商品售卖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额。我们在前面说过,产业资本家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卖商品的,从社会平均的角度来说,这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卖。因此,商人所获得的利润,似乎只能是商品价值以上的某种加价,只能是从流通中产生了。
把商业利润当成商品价值以上的附加,这种看法虽然好象也符合商业活动的特点,也不无“根据”,但是,这只是反映了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反映出它的本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者,历来就是把这种假象当作真理来传播的。实际上,商业利润并不是来自流通过程的单纯加价。售卖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只能说明商人是从这个差额当中取得利润,但不能说明商业利病的真正来源。
商业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什么呢?它的真正来源也同产业利润一样,是产业工人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润形式上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商人为产业资本家推销商品,产业资本的一部分职能由商人来完成,因此产业资本家就不能独自占有全部剩余价值,他必须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让给商人。这种让渡是通过价格差额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当产业资本家把商品卖给商人时,其价格实际上要低于前面所说的生产价格,然后,商人再按十足的生产价格(就整个社会来说,也就是按照价值)把商品出卖给消费者。这样,商品的售卖价格虽然高于购买价格,但并不高于它的现实生产价格或价值。这一部分通过价格差额而由产业资本家让渡给商人的剩余价值,便形成商业利润。
商业资本既然是作为职能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活动,因此它不仅要获得商业利润,而且它的利润率也必须大致相当于在生产中发挥职能的产业资本的利润率。这是不言而喻的,假使商业资本的利润率经常低于产业资本的利润率,那就不会有人投资经营商业了。因此,马克思指出:“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是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独立在流通过程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内发生功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常年的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获得和产业资本大致相等的利润,是通过各个商业部门同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竞争,通过它们之间的资本转移来实现的。如果商业利润率低于产业利润率,商人就会认为经商是不合算的事,因而就会把他的资本转移到产业部门中去。由于商业部门没有产业部门那样庞大和复杂的技术设备,因此,如果它要把资本转移出去也是比较容易的。马克思说:“没有什么资本还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它的用途,更容易改变它的职能了。”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商业利润率也不能比产业利润率高,否则,产业资本也会向商业部门转移。所以,商人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利润和产业利润趋于平均化,使它们处于大致相等的水平上。
关于剩余价值在商人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瓜分的情况,可以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假定一年间垫付的产业总资本为 720c+180v=900(比方说,以亿元为单位),m'=100%,那么,剩余价值总额就是 180,社会总产品价值是 720c+180v+180m=1,080,平均利润率则为 \(\frac{180m}{720c+180v}=20\%\)。现在,假定除了 900 产业资本之外,还有商人为购买商品,为反复支付商品购买价格而投放的 100 商业资本。这样,社会总资本就增加为 900(产业资本)+100(商业资本)=1,000。但由于商业部门的纯粹买卖行为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总额还和以前一样是 180。商业资本参加剩余价值总额的分配后,就使平均利润率降低到 \(\frac{180}{900+100}=18\%\)。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水平,产业资本应该得到 900×18%=162 的平均利润,而商业资本则获得 100×18%=18 的平均利润。所以,产业资本家应该按照 720c+180v+162p(产业利润)=1,062 的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而商人则按照 1,062+18h(商业利润)=1,080 的价格把商品卖给消费者。这样,商人在按照价值出卖商品的条件下,就可以从售卖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额中,获得 18 的商业利润。
由于商业资本参加了利润的平均化,因而商品生产价格的公式便应该作适当的修正,以便它具有更严密的规定。原来,商品的生产价格是等于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现在,就产业资本来说,虽然生产价格还是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即 k+p,但这个 p 已经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是全部利润,而只是归产业资本家占有的那一部分了。依照上述例子,p 不是等于 180,而是等于 162。而就总商品资本的现实生产价格(也就是价值)来说,它已经不是等于 k+p(产业利润),而是等于 k+p+h(商业利润)了。
乍一看来,由于商业资本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使平均利润率降低,这对产业资本似乎是不利的。其实并不如此。根据前面的说明,如果没有商人,产业资本家就必须为实现商品而投放更多的资本,这就会使他的利润率比现在降低得更多。相反地,由于商人专门从事商品买卖,加速了商品资本的流通并减少了流通中的资本总量,因而就可以减少产业资本家在利润上的损失。马克思指出:“只要商人资本仍然限制在必要限界以内,差别就不过在于:由于资本功能的这种分割,和没有这种分割的时候比较,专门用在流通过程上的时间已经可以更少,必须为这个目的垫付的追加资本已经可以更少,因此,要在商业利润形式上出现的总利润的损失也它经可以更少。”
商业资本的独立化和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客观上是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反过来说,产业部门榨取的剩余价值愈多,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般利润率,从而商业利润率也就愈高。所以,尽管产业资本家和商人在分割利润的问题上也存在着矛盾,但他们在剥削工人阶级这个根本问题上,却有着共同的阶级利益。
上面所分析的只是在纯净关系下的商业利润的来源,也可以说是它的基本来源。为了认识商业利润的本质和来源,我们必须就这种纯净关系进行分析。当然,商业利润的来源实际上并不止此一途,商业的实践告诉我们,商人还利用不等价交换等办法,来获取利润。他们一方面通过压低收购价格的办法,以占有小商品生产者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又用抬高物价、掺杂使假、克扣斤两尺寸、以次货充好货等办法来剥削广大的消费者(主要是城市职工和乡村农民)。这样,小生产者的一部分剩余产品和广大消费者的一部分劳动收入,也就成了商业利润的一个经常的补充来源。不过,在这里为了说明问题的本质,还是应当把这种补充来源撤开,而专就商业利润的纯粹形态来考察,不然问题的分析就会受到不必要的扰乱。
如上所述,商人是以商品加价的形式,来获得商业利润的。但商品究竟是怎样进行加价的呢?或者说,商品的商业售卖价格,究竟是怎样决定的呢?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容易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对某一种商品究竟要加上多少利润,商业价格要订多高,似乎完全是由商人任意决定的。但是,只要稍微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明白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如果把下一节就要考察的商业流通费用抛开不说,那么,我们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一种商品的售卖价格的高低,要取决于生产价格水平和平均利润率水平,而这两者都不是商人可以任意规定的。假如一斤沙糖的生产价格是 1 元,平均利润率是 15%,那么,商人购买 100 斤沙糖就需要花费 100 元,并且这 100 斤沙糖就应该附加上 15 元的利润,即按 115 元的价格售卖。商人不能任意把沙糖的商业价格过分抬高或降低。
商品加价的程度和商业价格的高低,除了取决于上述两个因素之外,还要受不同部门的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影响。各部门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也不是商人所能任意决定的。
商业资本的周转,包括商品的购买和商品的售卖两个阶段,即 G—W 和 W—G。商业资本每通过这样两个阶段,便完成一次周转。商业是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因此,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第一,要受各产业部门的商品生产时间的限制,必须有商品生产出来,商人才能加以推销;第二,要受消费者消费速度和范围的限制,必须有消费者购买,商人才能把商品售卖出去。
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在不同的商业部门是各不相同的。比方,糕点业的商业资本,就比家具业的商业资本周转得快一些。在同一商业部门内部,各个商业企业的资本周转速度,也有快慢的不同。但无论如何,从这些不同的周转速度中,总可以求出一个平均的速度来。
那么,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怎么会影响到商品的加价程度,从而影响到商品的商业价格呢?
商业资本的周转同产业资本的周转不同。大家知道,产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对于每一次周转所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量是不发生影响的,但是,对于年剩余价值量和年平均利润率,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产业资本周转愈快,年剩余价值量就愈多,年平均利润率也愈高。但商业资本的周转却不是这样,商业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因此,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对于年剩余价值量成年利润量,并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对于商业资本来说,平均利润率是一个既定的数量,它是由产业资本所生产的利润总量和社会资本总量(包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比例决定的。因此,假如商业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是已定的,那么,各部门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就不会影响到年平均利润率,也不会影响到总利润中归商业资本占有的份额。就不同的商业部门来说,它们之间在资本周转速度上无论有多大的差别,也不会在它们的年利润率上引起差异;不同的商业部门,只要它们的资本量不超出必需的限度,它们总是能比例于各自的资本量获得相应的利润。如果商业利润会随着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快慢而发生变化的话,那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人资本就会比例于它的周转次数,比产业资本提供一个更高得多的利润了,这是和一般利润率的规律相矛盾的。”
但是,不同部门商业资本周转的快慢,却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商业售卖价格。这是因为,在平均利润率不变,从而在一定量商业资本所获得的利润量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商业资本周转速度愈快,它周转的商品数量就会愈多,而将这一定量的商业利润分摊到单位商品上去的份额就必然愈少。用上面举过的例子来说,我们在那里假定商人用 100 元购买 100 斤沙糖,如按照 15% 的平均利润来实行加价,商人从一次周转中就能获得 15 元的利润。假定商业资本一年不是周转一次,而是周转五次,商人用 100 元资本一年就能为产业部门推销 500 斤炒糖,即 500 元的商品。但根据上述等量商业资本获得等量商业利润的原则,这一年归商人占有的利润将仍然只有 15 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 100 斤沙糖就只能加价 3 元,即按 103 元的商业价格来出卖,15 元利润只有在这 500 斤沙糖完全卖掉以后才能实现。
所以,马克思说:“商业加价的程度,即由定额资本的商业利润加到各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去的可除部分的大小,与不同营业部门商业资本的周转次数或周转速度成反比例。”“不同商业部门的商业利润的百分率尽管相同,这个相同的百分率仍然会比例于它们的周转时间,按完全不同的就商品价值计算的百分率,来提高这些商品的售卖价格。”
不过,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说商业资本的周转速度的差别,不会影响到它的年利润率,只会影响到单位商品的商业加价,这是就不同商业部门的关系来说的;而如果就同一商业部门内部的各个商人来说,那么资本的周转速度,对于他的年利润率,就有决定性的意义了。假定某一个商业部门共有资本 3,000 元,由三个资本各为 1,000 元的个别资本组成,平均利润率为 15%。又假定该商业部门资本平均一年周转 3 次,甲资本每年周转 4 次,乙资本 3次,丙资本 2 次。在这种情况下,甲资本每年得到的利润是 200 元,乙资本是 150 元,丙资本是 100 元;而它们的年利润率则分别为 20%、15% 和 10%。这就是说,周转速度高于平均速度的个别资本,可以得到比平均利润率更高的年利润率,这正如在同一产业部门中,生产条件较好的资本家可以得到超额利润一样。正因为如此,所以资本周转速度快的商人,在竞争过程中就可以比别人卖得价格便宜一些,而不致使他的利润降低到平均利润以下。平常所谓商人“薄利多销”的奥妙,便在这里。
以上,我们分析了商业资本周转速度对于商业价格的影响。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影响,所以就造成一种假象,好象流通过程本身能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并进而引起一种错误的观念,好象商人自己就能决定商品的售卖价格。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分析却告诉我们,商业价格的高低并不是任意确定的。决定商业价格的客观因素是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率,至于商业资本的周转,那只能影响到分摊给单位商品的利润的份额。因此,商业价格的形成,也是严格地依据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若已知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限界,要理解资本的竞争怎么会把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再进一步转化为商业价格,并且把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那就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