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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我们看到,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许多部门所得到的利润,都与本部门生产出的剩余价值发生了数量上的差别,有些部门多得了一部分,而另一些部门则少得了一部分。这样,这些部门的商品价格,便与价值不一致了。前面讲过,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成本加剩余价值。现在,既然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就不再是按照生产成本加剩余价值的价格,而是按照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的价格来出售了。这种由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所构成的价格,我们把它叫做生产价格。因此,随着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便同时转化为生产价格。

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同平均利润与剩余价值的差额,二者是一致的。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平均利润大于剩余价值,因而生产价格高于价值;反之,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平均利润小于剩余价值,因而生产价格低于价值。只有资本有机构成中等的部门,平均利润与剩余价值才大体上相一致,因而生产价格与价值也大体上相同。

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生产部门 资本 剩余价值 平均利润 价值 生产价格 生产价格与价值之差
食品工业 70c+30v 30 20 130 120 -10
纺织工业 80c+20v 20 20 120 120 0
机器制造业 90c+10v 10 20 110 120 +10
合计 240c+60v 60 60 360 360 0

从表中可以看出,食品工业部门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生产价格,低于它的价值 10,而机器制造业部门所生产的全部商品的生产价格则高于它的价值 10。但这些部门的生产价格总额与价值总额是相等的,即都是 360。这就是说,从整个社会来看,生产价格和价值,并没有发生量的变化。

但是,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部门和较低的部门来看,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差额,则是经常存在的。因此,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便发生了变化,商品不再是按照价值而是按照生产价格来交换了。也就是说,市场价格的变动不再是以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了。

这里所讲的生产价格,是指社会生产价格,而不是个别生产价格。在同一部门中,各个生产条件不同的企业,它们的个别生产价格是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等于个别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但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是决定于个别生产价格,而是决定于社会生产价格。社会生产价格一般是由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生产价格。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企业,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

生产价格虽然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但从各个特殊部门来看,决定生产价格变动的因素,同决定价值变动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价格则取决于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之和。这样,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关系便被模糊了,“价值决定本身的基础已披掩蔽”。

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在以下各种情况下,发生量的变化。第一,商品的价值不变,但平均利润率发生了变化;第二,平均利润率不变,但生产商品的物化劳动或活劳动发生了变化,也就是价值发生了变化;第三,商品价值和平均利润率同时发生变化。

但是,有必要说明,生产价格的变动主要还是取决于价值的变动。这是因为,平均利润率的变动,一般是很缓慢的。尽管各个部门的利润率会不断发生较大的变动。但它在不同部门的变动以及在那一部门不同时期的变动,往往会互相抵销,因而不致立即影响到平均利润率的变化。马克思写道:“一般利润率上任何一个现实的变动。在不是例外地由经济上异常的事变引起的时候,就总是一种极缓慢的结果,要由一系列横亘极长时期的变动来引起,这些变动要有许多时间,然后能固定下来,并均衡化为一般利润率上的一个变化。所以,在任何一个较短的期间内(把市场价格的变动完全撇开不说),生产价格的变化分明总是要由商品价值的现实的变动去说明,也就是说,由它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的总和的变动去说明。”

由此可见,尽管从一个部门来看,生产价格和价值可以不一致,但生产价格还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它的运动要依存于价值的变动,即依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

资产阶级的经济学者们,为了掩盖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他们拼命抓住生产价格与价值不一致的经济现象,来攻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例如,庞巴维克(1851—1914 年)在《资本论》第三卷出版后曾经宣称:《资本论》第三卷的论断,与第一卷的基本学说是互相矛盾的。也就是说,他认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学说,与劳动价值学说是互相矛盾的。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与生产价格学说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从前面关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平均利润是以剩余价值为基础的,它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间重新分配的结果。离开了剩余价值理论,就根本无法说明平均利润率的规律。同样,生产价格是价值的转化形态,只有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才能够阐明生产价格的界限及其运动过程。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卖,绝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只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第一,从个别部门来看,虽然一些部门的资本家所得到的平均利润高于本部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另一些则低于本部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是,从全社会来看,整个资产阶级所得到的平均利润总额和整个无产阶级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额仍然是相等的。

第二,从个别部门来看,虽然一些部门的商品的生产价格高于它的价值,而另一些则低于它的价值。但是,从全社会来看,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仍然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来看,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卖,实际上也就是按照价值出卖。

第三,生产价格的变动,归根到底取决于商品价值的变动,而且两者变动的方向也是一致的。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商品的价值降低,商品的生产价格也就会随着下降;反之,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商品的价值增大,商品的生产价格也就会随着提离。

因此,列宁指出:“在《资本论》第 3 卷里,解决了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问题。”“这样,价格离开价值而使利润平均化这件众所周知的、无可置辩的事实,就为马克思根据价值规律所充分说明了,因为一切商品的价值总量是与价格总和相等的。”

可见,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将马克思的生产价格学说同劳动价值学说对立起来,并利用他们所制造的“矛盾”来攻击劳动价值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他们这种为保护资本家的利益而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作的“指难”。除了证明他们自己是“资本家的乏走狗”(鲁迅先生语)之外,丝毫无损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灿烂光辉。

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学说,不仅完全符合思维的逻辑进程,而且也完全符合客观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在历史上,价值并不是一开始就取得生产价格这一形式的。在从原始社会解体至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前的几千年的时间内,商品一直是按照价值进行交换,价值一直是价格运动的中心。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还是以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所有者都是比例于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互相交换商品。在所有这些场合,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完全以它原有的形式展开的。恩格斯曾经详尽而生动地描述过这一情况,他指出:“中世纪的农民准确知道他所换入的物品,得要多少劳动时间去生产。村中的铁匠和车匠,就是在他的眼面前从事劳动;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在那里,用在这各种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不仅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决定来说是唯一适当的尺度;在那里,根本也没有别的尺度还是可能的。不然的话,难道人们会相信,农民和手工业者会这样蒙昧无知,以致有人会拿 10 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别人 1 小时劳动的产品相交换么?在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除了那种使互相交换的商品量有趋势要愈益用其中体现的劳动量来作尺度的交换,也再没有任何别种交换还是可能的。”

即使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商品价值也没有转化为生产价格。那时,虽然在同一地区的商业资本之间,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但在不同的产业资本之间,利润率还没有平均化。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下,产业资本的自由转移还比较困难。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在社会生产的各部门中,资本主义取得了统治地位,非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行会制度的束缚等被逐渐排挤和消除了;劳动力在不同部门或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的障碍被废除了;信用制度发展了并且成为资本竞争的有力杠杆;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机器大工业的产生和发展,各部门间在生产技术上的差别也逐步缩小了。所有这一切,都为资本在不同部门间的转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的和技术的条件。只是从这个时候起,利润才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才转化为生产价格。由此可见,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是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和发展而完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按照价值或接近按照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要求有一个更低得多的阶段。面对那种按照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来说,资本主义一定程度的发展却是必需的。”

从以上说明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学说,既符合严密的逻辑进程,也符合客观的历史进程。价值、剩余价值、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这是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发展过程,同时也反映了由小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由资本主义发展的较低阶段到较高阶段的历史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