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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的实质

在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中,常常有各种假象阻碍人们去认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实质,其中最迷惑人的是工资形态所产生的假象。因此,为了彻底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秘密,我们要必须进一步研究工资问题。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给资本家做工,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劳动一天,得一天工资,劳动一个月,得一个月工资。因此,从表面上看来,工资就很象是“劳动的报酬”或“劳动的价格”。但这完全是一种假象,从下面的说明中我们可以明白,劳动是根本不能当作商品来出卖的。

第一,劳动要能当作商品来出卖,在出卖之前它必须已经存在。但雇佣工人在劳动市场上和资本家发生关系时,他的活劳动是不存在的。如果他想使自己的劳动取得独立的存在形态,他必须把活劳动变成物化劳动,即变成产品。可是,假如他能有产品可卖,那他就是小商品生产者而不是雇佣工人了。

第二,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价值量的大小由劳动时间的多少来决定。如果劳动是商品,也有价值,那么它的价值该怎样决定呢?这只好说:劳动的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10 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 10 小时劳动,这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同义反复。

第三,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而工资是劳动的价格,那么,工资和劳动的交换,是等价的还是不等价的呢?如果是等份交换,则工资便等于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这样,资本家就不会有剩余价值可得了,而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就不能存在了。如果是不等价交换,那就意味着价值规律不起作用了,然而,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规律,建立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因为,它是以价值规律的充分作用为条件的。

第四,工人为资本家劳动,是在工人完成了他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换行为、进入生产过程之后才开始的。而这时,劳动已是在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它已不属于工人自己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了。这种不属于工人自己所有的劳动,自然不能由工人作为商品来出卖。

其实,在商品市场上与资本家直接对立的,并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者——工人。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只是他的劳动力。必须把劳动力同劳动严格地区分开。劳动力是蕴藏在人身体中的一种能力,而劳动则是劳动力的作用。这就如同肠胃的消化力不等于消化,机器亦不同于机器的作用一样。工人出卖劳动力,也就是把一定时间内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由资本家去消费,而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才是劳动。

资本家向工人支付的本来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但因为采取了“工资”的形式,所以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马克思指出:“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

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引起的。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价值,和土地的价值一样是幻想的表现辞句。这种幻想的表现辞句,是由生产关系本身发生的。作为一个范畴,这种表现辞句只和本质关系的现象形式有关。”具体说来,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所以会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

第一,资本家同工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动力的买卖,同其他的商品买卖一样,也是首先以直观的形式在人们的知觉上表现出来的。买者给予卖者一定的货币,卖者给予买者一种与货币不同的商品。只要资本家给予工人一个货币额,工人给予资本家一份他所需要的商品就可以了,至于这个商品究竟是什么和叫什么,是劳动还是劳动力,他们并不深究。

第二,工资的支付方式,也容易使人们误认为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因为通常都是在工人给资本家提供了劳动之后,资本家才向工人支付工资。

第三,工资的现实运动,仿佛“证明”着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机能即劳动的价值。这里有两种情况:(1)工人给资本家进行的劳动愈多,他所得工资也愈多;(2)不同熟练程度的工人得不同的工资。

由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采取了工资的形式,因而就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完全掩盖起来了。只要我们把资本主义剥削和以前的各种剥削形式加以简单的比较:就会更加清楚地看出这一点。在奴隶制度下,奴隶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因为奴隶的人身完全属于奴隶主所有,所以乍看起来,奴隶为自己进行的必要劳动,也好象是为奴隶主进行的无偿劳动,奴隶的全部劳动好象都是没有报酬的。在封建制度下,农奴的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明明白白的,因为无论在哪一种地租形式下,农奴交给封建主的部分,和留给自己的部分,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可是,资本主义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工资形式下,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偿劳动,都好象给了代价。马克思说:“因此,我们懂得,为什么把劳动力的价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或转化为劳动自身的价值和价格,会有这样的决定的重要性。这个现象形式,使现实关系隐而不显,并且正好显示它的反面。劳动者的和资本家的法权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它的自由幻想,庸俗经济学的辩护性谎言,所有这一切,都是立脚在这个现象形式上面。”

马克思的伟大功绩之一,就在于他透过工资这个现象形态揭明了工资的实质。他明确地指出:工资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虽然正是劳动创造出价值和剩余价值;但这里成为商品具有价值的却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

资产阶级的古典经济学派,从威廉·配第到亚当·斯密、李嘉图和西斯蒙第(1773—1842 年)等人,都认为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斯密和李嘉图认为,劳动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两种价格,即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劳动的市场价格随着劳动的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断摆动,而劳动的自然价格则是其市场价格依以摆动的中心。他们所说的自然价格,其实就是价值。但劳动的价值由什么决定呢?按照他们首倡的劳动价值学说,自然应当由劳动来决定。他们意识到这样说便会使自己陷在一个圈子里走不出去,为了摆脱困境,于是就说劳动价值也同其它商品一样是由它的生产费用决定的。但是劳动的生产费用又是什么呢?他们并没有去考察这一问题(因为这是谁也不能回答的),而是考察了工人的生产费用。工人的生产费用也就是工人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虽然是可以确定的,但这样一来他们实际上是把概念转换了,即用工人的生产费用代替了原来的劳动的生产费用,这已经不是在说明劳动的价值,而是在说明劳动力的价值了。所以,马克思指出:古典经济学“是不自觉地代替了原来的问题的;因为,对劳动生产费用这个问题本身,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不过是绕圈圈,始终没有前进一步。政治经济学所称的劳动价值,实际是劳动力的价值。”

如果把古典学派关于劳动的价值的“说明”,用来分析资本主义的现实关系,便会立刻发生不能解决的矛盾。例如,假定工人劳动 12 小时,创造了 6 元的价值,其中 3 元为工资,8 元为剩余价值。按照他们的上述说法,工人所得到的 3 元工资,也就是工人 12 小时劳动的价值。但这样,同一个 12 小时劳动,就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价值了:一个是 6 元,另一个是 3 元。显然,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古典经济学派正是由于不了解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把工资看成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因而使自己陷入了绝境。恩格斯说得好:“不管我们怎样挣扎,只要我们还是讲劳动的买卖和劳动的价值,我们就不能够摆脱这种矛盾。经济学家(指古典经济学家。——编者)的情况就是这样。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后一个代表——李嘉图学派,多半是由于不能解决这个矛盾而遭到了破产。”

古典经济学在工资问题上的错误观点,被后来的庸俗经济学彻底地庸俗化了。古典经济学虽然错误地把工资看成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但他们从劳动创造价值的正确前提出发,承认工资只是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而资本家和地主的收入,则都是来自工人的无偿劳动。可是在庸俗经济学手里,上述的科学因素被完全排除了,而庸俗的因素却被发展了。例如,萨伊根据他的生产三要素“理论”,认为工资来源于劳动,是劳动服务的报酬。由此他断言,工人既已得到他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因而并没有受到资本家的任何剥削。他还反对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宣称“要想使社会上一个阶级肩负赡养另一个阶级的重担和强迫支付没有任何产品可资抵补的工资,那就是丝毫不肯尊重私有权。”他把工人阶级的工资低下和他们遭受的一切灾难都归之于自然,首先归之于人口过剩,说“如果把它归咎于社会制度;那就不公道了”。萨伊就是这样在工资理论上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无耻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