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虽然总是力求延长劳动日,但劳动日毕竟不能无限制地延长。前面说过,这里既有一定的客观界限,也存在着工人阶级的反抗。假设由于工人阶级反抗的结果,劳动日的长度已多少被确定下来,那么资本家是否还有别的方法来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呢?有的,这就是:他可以改变劳动日两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即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我们曾经假定劳动日的长度是 12 小时,其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 6 小时,根据这种假设,剩余价值率是 100%。现在假定劳动日的长度不变,仍为 12 小时,如果能把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 4 小时,则剩余劳动时间就会相应地延长为 8 小时,如下图所示:
这样,剩余价值率就改变为 \(\frac{8\text{ 小时剩余劳动时间}}{4\text{ 小时必要劳动时间}}=200\%\),比原先提高了一倍。
可见在劳动日长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系取决于劳动日分割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必要劳动时间愈短,剩余劳动时间就愈长,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也就愈高。这种由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相对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马克思称之为相对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既然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为前提,那么,怎样才能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呢?我们知道,必要劳动时间是工人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时间,因此要缩短这部分时间就必须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固然,资本家可以在劳动力价值以下支付工资,譬如劳动力价值为 6 元,合 6 小时,而资本家仅仅支付 4 元,合 4 小时。但是,这种办法并不能真正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这不过是使既定的必要劳动时间受到“剥夺性的侵犯”而已。既然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是有关剩余价值生产的一般的客观规律性,因而就必须抛开这种必要劳动时间遭受“侵犯”的情况,而以它在客观上的真正缩短为前提。
劳动力价值既然是由工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的,因此,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降低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而要降低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则又必须提高这些生活资料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举例来说,如果粮食、纺织品等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这些东西便宜了,劳动力价值就会相应地降低下来。当然,为了降低劳动力价值,实际所涉及的不仅是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而是社会的所有生产部门(军火、奢侈品等少数部门除外)。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生活资料才能够更加便宜,劳动力价值才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了提高上述一切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就是提高这些部门的技术装备水平。
于是便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劳动力价值的降低,从而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以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席和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为前提,那么个别资本家又为什么去改进技术呢?如果没有一种力量推动每一个资本家去改进技术,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又怎能提高呢?从直接的意义上说,推动每一个资本家改进技术的力量,并不是降低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
假设按照社会上现有的一般劳动生产率水平,制鞋工人 1 个劳动日(12 小时)可以生产 1 双鞋,价值 12 元;其中 6 元用来补偿劳动力价值,6 元是剩余价值(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只是转移到产品上面来,不发生价值量的变化,因此为了叙述的方便,可以假设它等于零)。现在,再假设有某一家鞋厂,由于采用新技术的结果,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 1 倍,这样,工人在 1 个劳动日内就可生产出 2 双鞋。就这家鞋厂来说,因为这 2 双鞋仍是 12 小时生产出来的,所以它们的个别价值仍是 12 元。但商品是按社会价值出卖的,这时社会上一般的制鞋技术水平并没有提高,所以这 2 双鞋的社会价值便是 24 元,而不是 12 元。资本家按社会价值即按 24 元把这 2 双鞋卖出后,除支付 6 元的劳动力价值外,可以净得 18 元的剩余价值,即比他改进技术以前多得 12 元。由于这一部分多得的剩余价值是商品的个别价值同其社会价值之间的一种差额,或者说是商品社会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一种余额,所以马克思把它叫做超额剩余价值。这种超额剩余价值仍然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有格外生产力的劳动,会当作加强的劳动来发生作用,或者说它会在同时间内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创造更大的价值。”
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就首先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来说,也是缩短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相应地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仍以前例来说,原先制鞋工人在一天 12 小时的劳动中,必须用 6 小时才能生产出劳动力价值的等价(6 元)来,而在采用了新技术之后,只要 3 小时就够了。所以,这里的必要劳动时间已由 6 小时缩短为 3 小时,而剩余劳动时间则由 6 小时延长到 9 小时。不过,在新技术还没有被所有鞋厂普遍采用之前,这种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的变化,还只是发生在最先采用新技术因而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少数鞋厂中,而一般的鞋厂则没有这种变化。
超额剩余价值的获得,对于个别企业来说,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因为在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中,其他的企业也要采用新技术。一旦新技术被普遍采用了,整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商品的社会价值也就会随着降低。如前例,如果大多数鞋厂的工人都能在 2 小时内生产出 2 双鞋,那么每双鞋的价值就会从 12 元降低到 6 元。这样一来,那些较早采用新技术的资本家也就不能继续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了。如果他们还要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就必须采用比别人更新的生产技术。
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内在冲动和竞争的外在压力,会不断地促使各个资本主义企业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当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特别是那些和工人生活资料直接有关的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之后,工人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就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会下降,从而必要劳动时间就会随之缩短,剩余劳动时间就会相对地延长。由此可见,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作为各个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而实现的。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整个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就表现为无数资本家狂热地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过程。
以上,我们先后考察了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方法和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比较缓慢,因而,那时资本家主要是依靠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强度,即依靠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方法,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事的提高,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意义才日益突出起来。特别是在产业革命之后,由于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操作,劳动生产率有了迅速提高,因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便成了资本家加强对工人剥削的重要方法。
我们说上述两种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这绝不意味着在技术迅速进步的条件下,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方法对资本家就失去了意义。技术的变革和发展,一方面为资本家创造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条件,同时也为他们创造了延长劳动日和提高劳动强度的条件。实际上,资本家所实行的乃是“双轨制”,不管什么时候,他们都是既注意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时又毫不放松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们总是尽可能地把这两种加强剥削的方法结合起来。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表明,不仅在产业革命时期,资本家曾经借助大机器生产的力量,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又尽量延长工人的劳动日和加强劳动强度;就是在今天生产自动化有所发展的条件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仍然实行着很长的劳动日,至于利用最新技术来提高劳动强度,则更是普遍的现象。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一般基础。因为,只有把劳动日绝对地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资本家才可能占有剩余劳动,获得剩余价值。另外,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又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出发点,因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乃是以劳动日已经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劳动时间已经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两部分为前提的。
从一定的观点来看,生产剩余价值的这两种方法的区别,似乎是不存在的。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由于也必须把劳动日绝对地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所以看起来又好象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而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由于也必须以劳动生产率已有一定的提高、从而必要劳动时间得以被限定为劳动日的一部分为前提,所以看起来又好象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但是,只要我们不是从这两种方法对于劳动日的最一般的关系上,而是从剩余价值生产的现实运动上,即从资本家实际如何提高剩余价值率这方面来加以观察,则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就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假定工资是按劳动力的价值支付,资本家为了提高剩余价值率,就必须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或者是在既定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下,绝对地延长劳动日;或者是在既定的劳动日长度之内,提高劳动生产率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