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无产阶级争取缩短劳动日的斗争
资本家提高对工人剥削程度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这样两种: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我们先考察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家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必须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劳动日总是包括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样两个部分。
现在我们假定:资本家按照价值购买劳动力,工人一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要用 6 小时劳动才能生产出来,因而必要劳动时间就等于 6 小时。如果劳动日的长度是 12 小时,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划分就会如下图所示:
在这里,;
如果在这个基础上把劳动日延长 3 小时,即延长到 15 小时,那么,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价值率就要发生如下的改变:
在这里,;
由此可见,在必要劳动时间为已知的条件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是随着劳动日的绝对延长而提高的。劳动日愈长,剩余劳动时间就愈长,从而剩余价值率也就愈高,剩余价值量也就愈大。这种由于劳动日的绝对延长而生产的剩余价值,马克思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
为了让工人多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除了用延长劳动日的方法以外,还可以用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的方法。提高劳动强度,就是迫使工人更加紧张地劳动,让他们在同样长的劳动时间内比以前消耗更多的脑力和体力,这和延长劳动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从个别企业看,由提高劳动强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同样是绝对剩余价值,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在下面分析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将只谈延长劳动日的方法,而不再谈提高劳动强度的方法。
在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既然取决于劳动日的长度,因此,为了搜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他便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日。那么,劳动日的长度有没有一个界限呢?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最低界限是无法确定的。也许有人以为,工人用来生产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日的最低界限,但这是不对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劳动日的一部分,而不能是它的全部。因为,倘不这样,资本家就将无法得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也就不成其为资本主义了。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日无论如何也不会缩短到同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程度,它必须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
但是,劳动日的延长,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它会遇到劳动日的最高界限的限制。劳动日的最高界限是由以下两种因素决定的:第一,生理的因素。工人在一昼夜 24 小时之内,必须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吃饭、睡眠等,以满足生理上的需要,不然他就不能恢复劳动能力,不能继续给资本家做工。第二,道德的和社会的因素。工人在一天之内,除了劳动、吃饭、睡眠等以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时间用来看报、娱乐、照顾子女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决定的。由以上这两种因素所形成的劳动日的最高界限,决定了劳动日不能等于一昼夜的自然长度,即 24 小时。但是,由于这两种因素实际,上都是可变量,而不是不变量,所以,劳动日的最高界限便带有很大的伸缩性。这表明了,资本家在必要劳动时间之上大幅度地延长劳动日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资本家从他的本性出发,总是要尽量地延长劳动日。资本家根本不关心雇佣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长短。他唯一关心的,就是从工人身上榨取最大限度的剩余劳动。马克思指出:“资本,由于它对剩余劳动的无限的盲目的追求,由于它对剩余劳动的狼样的贪欲,不仅突破了劳动日的道德上的最高限度,并且突破了劳动日的纯粹生理上的最高限度。”
为了延长劳动日,资本家会搬出商品交换的规律作为“根据”,说他也和其他商品购买者一样,有权充分消费他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既然按照价值购买了工人一天的劳动力,因而在一天之内他就有权充分地使用劳动力。但是,根据同一个规律,工人也有充分的理由反对资本家过度延长劳动日,要求在劳动日的正常长度内进行劳动。因为劳动力是存在于工人的身体当中的,它能否连续地被出卖,取决于工人的身体是否健康。资本家如果过度地延长劳动日,就会破坏工人的健康,从而会缩短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年限。假使在劳动日保持正常长度的条件下,一个工人可以有 30 年的工作能力,那么他的劳动力的日价值便应该是此时期内劳动力总价值的 ,即 。但如果由于劳动日的过度延长,致使工人只有 20 年的工作能力,这实际饱就意味着工人是在 20 年中出卖了 30 年的劳动力,即每日平均多卖出 。资本家用劳动力 1 日的价值而购买工人 的劳动力,这当然是违反商品交换的规律的;工人有权根据这个规律来反对资本家过度延长劳动日。
所以,根据商品交换的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买者(资本家)与卖者(工人)的权利,并不能确定劳动日的现实长度。根据这个规律和由此产生的权利,资本家要求尽量延长劳动日,而工人则反对劳动日过分延长。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里存在着“一个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互相对抗。这二种权利,同样为商品交换的法则所承认”。那么,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现实长度又由什么来确定呢?这是由阶级的力量对比来确定的。当资产阶级的力量还强大而无产阶级对它无力反抗时,无产阶级就会被迫接受比较长的劳动日;反之,当无产阶级的力量已经壮大并且同资产阶级积极地展开斗争时,资产阶级也会被迫同意无产阶级缩短劳动日的要求。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劳动日变动的一般情况的确就是如此。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以英国为例,用大量的事实揭露了资本家如何拼命延长劳动日、残害工人身心健康的罪行。在产业革命以前,由于生产技术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因而要大量增加生产,就得主要依靠增加劳动量。因此,延长劳动日曾经成为当时资本家提高剥削程度的基本方法。但那时资产阶级还处在形成时期,他们“还不能单是依靠经济关系的强制力,并且要依靠国家强力的支持,方才能保证自己的吸收充分剩余劳动的权利”,所以,那个时期的特点,是资产阶级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地延长劳动日。例如,在从 14 世纪到 18 世纪中叶这段期间,英国政府就曾经颁布过各种劳工法令,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日。只是到了产业革命以后,情况才发生了变化。资本家单是依靠大机器生产的力量,就把劳动日空前地延长了。在 18 世纪最后 30 年到 19 世纪上半叶这段期间,劳动日曾经长达 12、14、16 小时,有的甚至达到 18 小时以上,而且连女工童工也毫不例外。
资本家除了公开延长劳动日,还用各种隐蔽的手段增加工人的劳动时间。例如,他们故意把上工的报点时间提前几分钟,而把收工的报点时间推迟几分钟,以及让工人在下班之后再收拾工作场地和擦洗机器等等,这样,尽管劳动日名义上没有变动,但实际上却是延长了。用这种“偷时间”的办法虽然看来每天偷到的并不多,但如果累计起来,一年中则可以达到一个颇为可观的数目。根据一项材料计算,用这种办法,资本家可以让工人在一年 12 个月中为他于 13 个月的活。
劳动日的过度延长,给工人阶级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它使得工人劳累过度,未老先衰,寿命缩短;使工伤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大批工人的残废和死亡,特别是使女工的健康得不到起码的保证,青少年工人的身心发育受到严重摧残。所有这些,都直接危害着工人阶级的生存。
在旧中国的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日之长是世界各国所少有的。国民党反动政府虽然也公布过什么“工厂法”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 8小时为原则”的条文,但不过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旧中国工矿企业的劳动日,普遍长达 12、14 小时,有的甚至长达 18 小时以上。上海纱厂中流行的所谓“礼拜工”,竟要工人连续工作 20 小时,而后才能得到一点休息。工人在一年 365 天中很少有几个休息日,星期天、假日,节日的休息几乎全被剥夺。女工和男工一样,她们每天也要劳动 13、14 个小时。曾经有过这样的事情:1926 年上海工人举行罢工时,在他们提出的条件中有一项是“要求每日早六时上工,晚六时下工”,每天工作 12 小时。12 小时的劳动日竟然作为斗争的要求提出来,不难想见原有的劳动日该是多么长了。由于对怀孕女工没有规定产假,因而经常发生在机器旁边分娩的事情。
童工的处境则尤为恶劣。据有的调查报告上讲,1924 年,上海市一些帝国主义和中国资本家开设的工厂中,12 岁以下的童工们“是从早上六点钟起,到午后六点钟止,或是从午后六点钟起,到早上六点钟止,普通都是一天作十二点钟的工。……有时竟不是劳动十二小时,象在成天成夜的继续工作”。在这种非人的折磨下,他们的身心得不到正常发育,很多人从小就染上了危害终身的职业病,而且有不少人断送了幼小的生命。
所以,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它用延长劳动日的办法,不仅剥夺了人类劳动力道德方面和生理方面正常发展和正常活动的条件,由此生产了人类劳动力的萎缩。它还生产了劳动力本身过早的枯竭和死亡。它缩短了劳动者的生存时间,用这个办法,在一个有限的期限之内,延长了他的生产时间。”
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同资产阶级展开了顽强的斗争,他们反对过度延长劳动日,争取有法律规定的所谓“标准劳动日”。
工人阶级争取缩短劳动日的斗争,最早开始于英国。英国工人阶级从 19 世纪初开始,整整进行了半个世纪的斗争,才迫使政府颁布了一些工厂法,先后把童工、女工和成年男工的劳动日限制为 12 小时,10 小时。继英国之后,其他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为争取缩短劳动日的斗争也随之开展起来。1866 年,美国工人阶级第一次提出 8小时工作日的要求;随后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根据马克思的建议,提出了争取 8小时工作制的战斗口号。这一口号提出后,立即得到了各国工人阶级的热烈响应,他们为争取 8 小时工作制同资产阶级展开了积极的斗争。但是,在资产阶级的极力反对下,这一斗争当时并没有迅速取得成效。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蓬勃发展的国际工人革命运动对资产阶级形成了空前的巨大压力,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才被迫先后实行了 8小时工作制。
目前,8 小时工作制虽然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已由法律规定下来,但在实行中仍然受到资本家的各种各样的阻挠。特别是由于工资水早很低,工人为了多挣一点工资,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或者从事两种工作,而且法律又有允许加班加点的补充条例。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有成千成万工人的劳动日实际仍然在 8小时以上。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没有摆脱殖民主义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劳动日至今仍然没有法律限制,许多部门的劳动日都还在 12 小时以上,有的竞达 20 小时。
在旧中国,工人阶级为争取缩短劳动日,曾经进行了一系列的顽强的斗争。1922 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于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就通过了争取 8 小时工作制的决议。1924 年中国共产党又把 8 小时工作制以及年节、星期日的休假和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等,列为工人当时最低限度的要求。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曾经把争取缩短劳动日、改善自己生活状况的斗争与全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斗争结合起来,把它作为整个人民革命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中国无产阶级身受三种压迫(帝国主义的压迫、资产阶级的压迫、封建势力的压迫),而这些压迫的严重性和残酷性,是世界各民族中少见的;因此,他们在革命斗争中,比任何别的阶级来得坚决和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