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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由货币到资本的转化

这一章,我们要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剩余价值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心,它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理解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对立的根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个资本家,在开始他的剥削活动时都必须首先掌握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便用这些货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和招雇工人。因此,资本最初总是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即表现在货币形态上。但是,货币本身并不就是资本,当作货币的货币和当作资本的货币,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只要我们把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作一个比较,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种区别。

简单商品流通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W—G—W)。商品生产者先是出卖自己的商品,取得货币,然后再以货币买进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资本流通的公式是:货币—商品—货币(G—W—G)。资本家用货币买进商品,然后再把商品卖出去,重新取得货币。

在 W—G—W 和 G—W—G 这两个流通公式之间,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它们都是买和卖两个阶段的统一在流通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同样有商品和货币互相对立着;而在每一个流通过程中,也都同样有三个当事人,即买者、卖者和又买又卖者。

这两个流通公式的区别在哪里呢?一望即知,它们在流通形式上是不相同的。简单商品流通是以卖(W—G)开始,以买(G—W)告终;而资本流通则是以买(G—W)开始,以卖(W—G)结束。在 W—G—W 的流通中,起点和终点都是商品,货币不过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物。在这里,商品所有者购买了他所需要的商品以后,他的货币是断然地支付出去了,除非他再次出卖,货币是不会重新回到他的手里来的。与此同时,他所购买的商品则退出了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这样,流通过程便结束了。

但 G—W—G 的流通却不是这样。这一流通的起点和终点都是货币,而商品则起着流通的媒介作用。在这里,资本家为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币,仅仅是暂时垫付出去,通过商品的出卖,它还会重新回到他的手里来。并且,也只有这样,这个流通过程才算结束。

然而,这两个联系公式的最重要的区别,还是在它们的内容上。

在 W—G—W 的流通中,商品所有者是为买而卖,他所以要出卖商品,是为了能够购买他所需要的另一种商品。例如,农民把自己生产的谷物换成货币,是为了购买锄头或布匹等等。因此,这种流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使用价值。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便构成了 W—G—W 这一流通的实际内容。可是,在 G—W—G 的流通中,资本家却是为卖而买,他起初垫付出去的是货币,而最后从流通中取回的也是货币。所以,这种流通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货币,即交换价值本身。

由于任何货币在质上都是相同的,都只代表一定量的价值,因此,乍一看来 G—W—G 的流通似乎是不合理的,毫无意义的。那么资本家为什么又要以货币来换取货币呢?假使他为购买商品垫付的是 100 元,而在出卖商品以后所取回的仍是 100 元,那当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过不要忘记,一个货币额同另一个货币额虽然没有质的差别,但可以有量的差别。资本家所以要把货币投入这种流通,正是因为他看到了这里存在着一个量的差别。他在购买(G—W)上垫付的是 100 元,而从出卖(W—G)上却可以得到——譬如说——110 元,换句话说,经过一买一卖,他的货币额会增多起来,会发生价值的增殖。而这也就正是 G—W—G 区别于 W—G—W 的本质所在。

明白了这一层以后,我们就有必要把资本流通的公式做一个小小的修正:它不应当是 G—W—G,而应当是 G—W—G'。其中,G'=G+ΔG,即等于原来垫付的货币额 G 加上一个增殖额 ΔG。马克思把这个增殖额叫做剩余价值,并指出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由于资本流通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货币,取得交换价值,因而便决定了这个运动是没有止境的。货币只有当它能够带来剩余价值时,它才能够成为资本;但也只有在不断的运动中,它才能够不断增殖自己的价值。如果运动停止了,它就会立刻失去增殖的能力,丧失资本的特性,从而变成单纯的货币。

从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担当者——资本家这方面来说,也是一样。资本家不外是资本的人格化,是人格化的资本。使他把 100 元增殖为 110 元的欲望,也就正是使他把 110 元增殖为 120 元、130 元……的欲望,这里并不存在所谓“踌躇满志”的问题。他所以是资本家,而不是“守财奴”,就是因为他能够“克尽职守”:自觉地经常地维持资本的运动。如果他放弃了他的这种“职守”,不把资本反复地投入流通中,那他也就不成其为资本家了。

乍一看来,G—W—G' 这一公式好象仅仅适用于商业资本的运动,因为商业资本正是以货币换取商品,然后再以商品换取更多的货币的,其实不是这样。这一公式对产业资本也是适用的。因为产业资本的运动也是以货币购买商品为起点,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卖而获得更多的货币。虽然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以外,还有一个生产过程,但这并不会影响运动的形式。同样,这一公式也适用于生息资本。生息资本的公式是以货币换取更多的货币,即 G—G'。但事实上,在 G 与 G' 之间仍然是存在着产业资本的运动的,G—G' 不过是 G—W—G' 的简化而已。因此,G—W—G' 这一公式,乃是资本的一般公式。

从形式上看,资本的一般公式是和商品交换的原则相矛盾的。因为,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结果,只能使价值形式发生变化,而不能引起价值量的增减。但问题也就发生在这里。资本家通过流通所取得的剩余价值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无疑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只有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够说明货币是怎样转化成资本的。

在资产阶级的经济学里流行着这样一种意见:剩余价值系来自不等价的交换,即来自贱买或贵卖本身。譬如,某甲的葡萄酒值 10 元,却按 12 元向某乙出卖,于是他便得到了 2 元的剩余价值。这种说法虽然象是简单明了,但可惜不能自圆其说。商品交换所赋予每个商品所有者的权利是一样的,某甲既然能够按高于自己商品的价值出卖,那么某乙为什么不能如法炮制呢?如果大家都实行贵卖,其结果不是两者正好抵销,谁也占不了谁的便宜吗?

也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这样说:资本家所以能够得到剩余价值,是因为他比别的人更善于投机取巧,能够始终一贯地坚持贱买或贵卖。这其实是前一种说法的一个变相,并无任何新的内容。我们姑且不说在现实社会里根本不会有一部分资本家能够始终贱买或贵卖,而另一部分资本家则相反,他们始终是贱卖或贵买。即使承认这是可能的,但也绝不能以此说明剩余价值的来源。因为十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前一种人所多得的,也就最后一种人所损失的,而就整个商品的价值量来说,是一个原子也没有增加。所不同的,不过是原来既定的价值量,在两种人之间有了不同的分配比例而已。这就象一桶水,不管人们把它怎样倒来倒去,也绝不会变成两桶。

所以,马克思写道:“无论我们怎样转弯抹角,结果还是一样。如果是等价物互相交换,那不会有剩余价值发生;如果是不等价物互相交换,那也不会有剩余价值发生。流通或商品交换是不会创造价值的。”

那么,离开流通是否能产生剩余价值呢?我们知道,流通乃是商品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总和,倘如离开流通,即在流通之外,商品所有者便只能和自己的商品发生关系。这种关系能表明什么呢?从商品价值的角度说(因为我们这里考察的是价值增殖,故不说使用价值),这只不过表明商品中包含着他自己的一定量的劳动,或者说,表明商品价值是由他的劳动形成的。比这再多的意思是没有的。但他的一份劳动,只能形成一份价值,而不能在形成一份价值的同时,又形成另一份剩余价值。例如,某人劳动 10 小时(假定他的劳动具有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便只能形成 10 小时的价值,而不会形成 11 小时的价值。“所以,在流通领域之外,不和其他的商品所有者发生接触;商品生产者是不可能使价值增殖,并由此使货币或商品变为资本的。”

这个问题究竟应该怎样解决呢?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剩余价值的产生和“由货币到资本的转化,必须在商品交换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说明,因此要以等价物的交换作为出发点。我们这个还只当作资本家幼虫存在的货币所有者,必须按照价值购买商品,按照价值售卖商品,但他在过程终末取出的价值,必须比他原来投入的价值更多。他由幼虫变为蝴蝶的发展,必须在流通领域中进行,而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进行。这就是问题的条件。”

让我们依照上述条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资本的价值增殖不能发生在作为资本的货币本身。因为在流通过程中,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它只代表一个既定的和不变的价值量。同样,价值增殖也不能发生在这个公式的第二阶段,即商品的出卖上,因为这种行为,只能引起价值形态的变化,使价值从商品形态再度转化成货币形态,而不能使价值量发生变化。因此,价值增殖只能发生在第一阶段(G—W)资本家所购买的商品上。可是它又不能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为资本家为购买商品必须支付它的等价。所以,价值增殖只能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即发生在对所购商品的使用上。货币所有者必须在市场上买到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货币转化成为资本。

这种特殊商品是有的,他也果然买到了,这就是劳动力。从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会明白,马克思所建立的关于劳动力商品的学说,乃是解决剩余价值来源问题的关键。

什么是劳动力呢?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一个人的身体中,他的活的人体中。一个人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总是要把它发动。”

从有人类那一天起,人就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却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第一,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是法律上自由的人,只有这样,他才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出卖。如果象奴隶或农奴那样没有人身自由,他是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出卖的。同时,这种出卖还必须是按照一定的时间一次一次地出卖,如果是一次卖尽,那就是卖身为奴,是出卖自己的身体而不是出卖身体中的劳动力。第二,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他除了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之外,再无别的谋生之道。假如他还能够出卖自己的劳动产品,那他就是一个小生产者,而不是雇佣劳动者。所以,马克思指出:“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货币所有者必须在商品市场上遇到自由的劳动者。这是二重意义上的自由。当作自由的人,他要能把本人的劳动力,当作本人所有的商品来处置。另一方面,又要他没有别种商品可以出卖,没有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一切东西,对于这些东西,自由到一无所有的地步。”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并不是任何时代都具有的,只有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存在。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奴隶和农奴虽然也丧失了生产资料,但由于他们的人身属于奴隶主和封建主所有,不具备“人身自由”的条件,因而他们的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所以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上述两个根本条件,劳动力才成为商品,成了买卖的对象。

劳动力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属性。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呢?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由于劳动力是存在于工人的身体中,而为了维持工人的生存,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如食物、衣服、住房等等,因此,生产劳动力这一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还原为生产那些为维持工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其次,劳动力的所有者是要衰老、死亡的。要使市场上能够不断地供应这种商品,就必须有劳动者的第二代来补充。因此,在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中,还应该包括工人为养活其子女所必需的那一部分生活资料。

最后,资本家不仅需要粗工,也需要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而工人要能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必须事先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训练。这也得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中,还要包括劳动者在训练和学习上所支出的费用,尽管这种费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于大多数工人来说是微乎其微的。

所以,总起来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所谓工人必需的生活资料,其数量和构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指出:“和别的商品不同,劳动力价值的决定,包含有一个历史的道德的要素。”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在具有不同生产发展水平的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不同,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构成是有区别的。例如,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自来水和电力的消费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而在比较落后的国家,则不是这样。尽管如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在一个国家或是一个相当大的地区中,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总是一个可以确定的数量。

和其他商品相比,劳动力商品在使用价值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这就是,它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它在消费过程中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劳动力“这个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特性:它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一种产生价值的源泉,并且——在适当使用的时候——是一种能产生比自己具有的价值更多的价值的源泉。”资本家通过对劳动力的使用,不但能收回他在购买这种商品时所支付的价值,而且还能够得到一定量的剩余价值。资本增殖的秘密就在于此。

我们在理论上要费很大力量才能解决的问题,资本家在实践上却早已按照习惯处理了。他所以要购买劳动力,就是因为劳动力有这种特殊的效用。

劳动力商品的消费过程,也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剩余价值是怎样在生产过程中被生产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