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所有商品都是由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出来的。生产不同种类的商品,必须有不同种类的劳动。譬如,生产木器得用木匠的劳动,生产铁器得用铁匠的劳动,……即使生产的同是木器或者铁器,但由于产品的品种不同,所用的劳动也是有差别的。因此,与商品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形态相适应,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是根据劳动的目的、对象、所用的工具、操作方法和劳动的结果来区分的。如果我们从这些方面把木匠劳动和铁匠劳动作一个比较,就会知道它们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劳动。
每一种具体形式的劳动,能够生产出一种特定品种的产品。每一种特定品种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一种特定的需要,因而是一个特定的使用价值。所以,具体形式的劳动,或者说具体劳动,能够生产使用价值。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就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生产的。
不论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总需要不断地进行劳动,改造自然物质,以生产各种使用价值。而为了生产各种使用价值,就总需要把劳动支出在各种具体形式上。
因此,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这个根本性质,是不以社会形式的变化为转移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需要的改变,具体劳动的种类是不断地发生变化的。例如,在解放前,我国就没有象生产汽车、飞机、电子设备这样的具体劳动,而现在已经有了。另外一些原有的劳动种类,如生产迷信品的劳动,由于解放后一般群众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对迷信品的需要大大减少,因而它们已经基本上被淘汰了。
不同的具体劳动,创造出不同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这是使商品能够互相区别的东西,正是由于有这个区别,各种商品才需要交换。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各种商品除了以其使用价值而互相区别外,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同质的东西——价值。这种同质的价值,按理是不能由不同形式的劳动即具体劳动创造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断定: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除了作为具体劳动这一面不同以外,一定还有相同的一面。
这种相同的东西是什么呢?尽管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如木匠劳动、铁匠劳动、裁缝劳动等等,在具体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人的劳动,都是人类劳动力(包括脑力和体力)在生产上的一种消耗或支出。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生产活动的特别形式置于度外,从而也把劳动的有用性质置于度外,那便只是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因此,包含在生产各种商品的不同劳动中的共同的东西,乃是撇开了具体形式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正是由这种抽象劳动形成的。
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是人类劳动的两个方面。因此,只要有具体劳动存在,同时也就会有抽象劳动。马克思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抽象劳动或一般劳动乃是一个“适用于一切时代”的范畴,尽管它的适用程度在不同时代可以有很大的差别。但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这样一点:并非在任何时候抽象劳动都形成价值,都采取价值这种形式,而只有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才是如此。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拿原始氏族成员的劳动与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作一个比较。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资料归公社集体所有,氏族成员进行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在这种条件下,每个生产者的劳动,都直接服从于集体的需要,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质。大家劳动完了,就共同享用集体的劳动成果,根本不需要将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彼此进行交换,在他们的经济关系中,不需要遵守等量劳动相交换(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存在价值关系。这样,生产者的劳动,自然就无须表现为价值,不必采取价值的形式。
小商品生产者的情况恰好相反。他们是私有者,每个人的劳动首先是作为私人劳动而投入生产过程的。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是私人性的,因而劳动产品也便属于私人即生产者个人所有。但另一方面,每个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都是社会性的。因为他们都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员,彼此为满足对方的需要而生产。在这种条件下,他们怎样互相让渡自己的产品呢?他们是私有者,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采取氏族成员那样的纯家庭式的、彼此不计较多少的办法。他们要求根据对等或等量的原则:我给你多少,你也应该给我多少。但怎样才能做到对等呢?我们知道,不同物品的使用价值是根本不能比较的,譬如一只羊和一袋盐,就两者的使用价值说,既不能区别其大小,也不能使它们彼此相等。为了实现这种对等或等量的原则,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不同的产品都还原成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把每一种用来交换的产品,都只看作是一定量的物化的抽象劳动。于是,从这个时候起,生产者的劳动便开始表现为价值,采取价值的形式了。
在前面一节里,我们阐明了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形成的。现在,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价值的实体(劳动)从而对商品的属性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的抽象劳动形成的,它是凝结状态的抽象劳动;商品所以具有二重性,是由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也具有二重性。马克思写道:“一切劳动,一方面都是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并且,当作等一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又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支出。并且,当作具体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白:商品不是物,而是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生产者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互相交换商品,实际上是互相交换各自的劳动,只不过是由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生产者的劳动的社会性不能直接表现出来,因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劳动互换才采取了价值的形式,商品的形式。
以上,我们着重考察了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但是,正如任何事物一样,商品价值不仅有其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其量的规定性。譬如,对于一种商品,我们不仅说它有价值,而且还要说它有多少或多大的价值。20斤米=10尺布,一方面表明了在米和布中间具有相同的质——价值,同时又表明了两者的价值是一样大小的,是等量的。因此,我们在研究了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以后,还必须研究商品的价值量,研究价值的量的规定性。从质的方面考察价值,是为了解决价值是什么的问题;而从量的方面考察价值,则是为了解决价值的大小或者多少的问题。
价值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价值既然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那么价值量也就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劳动的自然尺度是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便决定于劳动时间。
但是我们知道,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同一种商品各个生产着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譬如,生产同样一张桌子,有的人因为工具好、技术高、在劳动中又勤奋努力,只用 10 小时就可以了;而有的人因为工具、技术和努力程度都比较差,可能需要 12 小时或 13 小时。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则同一种真品不仅不会有同一的价值量,而且势必越是懒惰和越不熟练的人,他所生产的商品反而具有更大的价值。当然这种事情是不会有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说:“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则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所谓“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是指现时一定的生产部门的绝大部分产品的生产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工具。以纺纱为例,如果这时绝大部分的纱是用机器纺出来的,只有极少量的纱是用旧式纺车纺的,那么,这时机器纺纱便是“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假定用机器纺 1 公斤纱是用 1 小时劳动。而用旧式纺车纺同样 1 公斤纱要用 30 小时劳动,那么,这时 1 公斤纱的价值量便由 1 小时劳动决定,而不是由 30 小时劳动来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每个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关系着他在经营和竞争中的成败得失。这可以有三种情况:(1)当能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他的劳动耗费就能够得到完全补偿;(2)当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他的劳动耗费就会有一部分不能得到补偿,这样他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3)如果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他不但能够补偿全部劳动耗费,而且还可以得到更多的赢利,当然,他在竞争中也就处于有利地位,可以较容易地战胜自己的竞争对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指现在而不是指过去社会生产某种产品所必需的时间。生产某种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尽管在某一个短时期内,由于一定的原因,譬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等,它可能会出现某种增大,但总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减少的。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了,这种商品的价值也就减少了。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生产的商品,即使当时曾有过较大的价值,但也只能等于现时同种新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的例子很多。譬如铝,当电解法未出现时,它的价格曾经比白银贵好多倍,而今天则只比铁的价格略高一些。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的劳动生产某种产品的能力,它通常以单位时间(小时、工作日、月、年等)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例如,工人某甲去年在 8 小时内生产 1 双皮鞋,而今年在同样时间内生产两双,他今年制鞋的劳动生产率便比去年提高 1 倍。
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的有,劳动者的熟练程度、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装备水平、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的状况、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程度以及各种自然条件等。在不同的部门和企业中,上述每一因素对其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度是不相同的。譬如,在农业和采矿业中,劳动生产率受自然条件这一因素的影响就比较大,而在一般的加工工业中就比较小。
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从而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少,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便越大。所以,劳动生产率是和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例,而和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只是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发生变化,而不是使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值总量发生变化。这应该是不说自明:在 8 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不管生产出多少产品,这些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永远是 8 小时,因而永远只具有相当于 8 小时劳动的价值。
如果我们把商品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当作已知的,那么,这里唯一剩下的问题是: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又应该怎样进行比较呢?各种劳动在技术的复杂程度上是各不相同的。譬如,铁匠生产普通农具(如锄头、镰刀等等)的劳动,就比一般人担水、劈柴(假定水和木柴都是商品)的劳动要复杂一些;而钟表匠生产钟表的劳动又要比生产普通农具的劳动复杂……。如何确定这些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量呢?马克思指出:这是通过“以简单劳动作为尺度单位,把不同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来实现的。所谓简单劳动,就是指那些事先不需要经过任何特殊的训练或学习,而为每一个普通的人都能够从事的劳动。它在性质上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是有变化乃至有很大变化的,但是如从一个既存的社会来看,它又总是一定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复杂劳动只被看作是强化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因而小量的复杂劳动可以和大量的简单劳动相等;不管多么复杂的劳动的产品可以同简单劳动的产品按照一定的比例互相交换。当然,这种比例并不是由商品生产者自觉地计算出来的,而完全是由一个在商品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自发地确定的。
从本章第二节起,我们陆续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商品的价值,既分析了它的质的规定性,也分析了它的量的规定性,既说明了它依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也说明了它的社会本质。这样,就使我们对价值这个范畴的理解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丰富了。从质的方面说,价值是由人类的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形成的,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物化。从量的方面说,它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同商品的价值量,则是通过把各种不同的劳动还原成一定量的简单劳动来确定的。从质和量的统一的观点来说,任何一个价值都是一定量的凝结了的社会必要的简单的抽象劳动。而如果从社会本质方面说,价值则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生产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建立的。在马克思以前,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者,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虽然也曾对商品价值作出过某些科学的论证,承认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但是,他们由于受到自己阶级的局限,所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是极不完善、极不彻底的,他们只是笼统地说到了劳动,但并未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作了严格和深刻的批判之后,继承了他们劳动价值论中的某些科学因素,同时又以科学的方法,对商品价值和形成价值的劳动进行了深入、精湛的分析,从而建立了自己的完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有看极为重大的意义。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是马克思首先发现的,这是他对经济科学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他本人把这一学说看作“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解上是一个枢纽点”。正是由于这一发现,才彻底揭示出了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并从而把劳动价值理论提高到完全科学的水平上。
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马克思从商品出发,来揭露在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后面所掩盖的人与人的关系,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关系。只有依据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才能进一步正确地分析资本主义的各个经济范畴,如资本、剩余价值、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等,从而才能够揭示出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性。